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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电子眼执法规范出台 同车同路段违法1日只罚1次 2009-01-10
    为了让“电子眼”真正发挥好效用,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河南省高速交警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下称《规范》)。昨日,高速交警支队发布《规范》,相关负责人对《规范》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对“电子眼”的规范如此严密,在全国范围内见诸媒体的还没有先例。

    ▲▲规范“电子眼”
    ●“电子眼”要设在事故多发路段
设置“电子眼”,主要是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而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为此,《规范》第二条即提出,“设置测速设备应当依据科学合理、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基于这个目的,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设点测速的路段,一般为交通事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路段”。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乱设“电子眼”的情况,第四条规定了设置审批制度,“省厅高速支队直属各大队设置的电子测速设备,必须经省厅高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各省辖市高速交警支(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电子测速设备,并报省厅高速支队交通科备案”。

    ●“电子眼”不能藏起来测速
    一直以来,“电子眼”藏起来测速被广大司机所诟病,《规范》要求改正。
    “运用测速设备的高速公路路段必须是限速标志和其他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齐全,并设有‘雷达测速’提示标志的路段,不得隐匿执法测速”。
    对于固定的“电子眼”设置地点,《规范》还首次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充分尊重司机的知情权。
    此外,流动“电子眼”只能安装在警车上使用,不准使用非警务车辆实施流动测速。同时,流动“电子眼”的选择,还必须符合安全、畅通的原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司机有异议,可要求检测“电子眼”
    不少法律界人士对“电子眼”拍摄的合法性曾提出过质疑,《规范》对此规定明确。《规范》第三条指出,“测速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方可用于证据收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正在使用的测速设备随时检测”。
    也就是说,如果司机对“电子眼”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让质监部门检测“电子眼”。

    ▲▲执法更人性
    ●图像不清晰不作为违法依据
    “电子眼”对超速车辆拍照后,必须由民警输入警方的内部计算机系统,同时在公安内网分享。而输入的过程,可能会出现错误。《规范》第五条专门就此做出了规定:“对违法信息要进行严格比对、筛选,经审核后方可录入。”图像不清晰、不完整、拍摄画面内同时有两辆以上机动车测速资料,不得作为交通违法有效证据。很多时候,车主收到违法通知单非常吃惊,因为不少车辆被套牌,连车型和颜色都不对就收到了罚单。
    为此,《规范》规定工作人员在输入违法信息时,还要先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比对,核实机动车证据所显示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车辆基本信息,确认唯一性,经各支(大)队法制员法律审核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救助危难等9种情况可免罚
    为了救助难产的孕妇,车却因超速被处罚了,这样的情况让好人很难受。以后,这种情况在河南高速公路上不会再出现了。
    《规范》第七条指出,9种情况下,“电子眼”记录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五)因服从高速公路现场交通警察指挥而超低速等情形的;(六)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同车同路段一日内只罚一次
    如果一个路段多个“电子眼”,同一天内同一辆车在这一路段没有注意,导致多次超速被拍,被罚款多次是不是很郁闷?《规范》第十三条做出了人性化的规定,各支(大)队在处理超速等非现场的违法行为时,对上述情况“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同一日给车辆同一当事人邮寄多份违法通知书。

    ●滞纳金不能超过罚款数额
    罚款200元,滞纳金却达到几万元,天价滞纳金事件经常见诸报端。《规范》第十九条指出,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三个处理地点可自由选择
    《规范》指出,超速被“电子眼”拍摄,可由三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即“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方便的处理地点。

    ●多种方式方便查询违法
    一旦被拍,交警将使用方便快捷的告知方式,尽快将违法信息告知当事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可以在违法处理窗口设置违法信息自助式查询终端、互联网建立违法信息查询专栏,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车辆违法信息,群众还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查询。
    另外,为了保证驾驶人的知情权,《规范》指出测速资料应当保存2年,保存期内应当继续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约束执法者
    ●信息输入网络5天内须寄出“罚单”
    处罚也要让被罚者尽快知道,信息比对、录入、处罚必须有专人负责,他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把违法信息输入公安内网。
    随后,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车主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发出《超速违法行为告知单》。未按规定时限发出《超速违法行为告知单》的,不得进行处罚。
    同时,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取邮送投递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邮政部门的公章。对车主登记的住址与实际住址不符等 原因退回的告知单应专门设“账本”,进行登记保存。

    ●司机有意见,交警3天内必须核清
    当事人收到《超速违法行为告知单》,或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到交通违法信息后,如果对处罚有异议可书面提出。高速交警在接到当事人异议表示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核实。一旦属实,高速交警应依照相关程序予以撤销。核实情况后,高速交警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当事人。

    ●找熟人消记录,这个熟人要受处分
    一旦录入违法信息错误,可能让司机多跑很多冤枉路,《规范》第十七条就是为了防止发生录入错误的专门条款。“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多次出现错误的,严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计入大队当年绩效考核成绩”。也就是说,这个大队的错误多,可能会影响其评先等活动,也要处理多次出错的人。
    第十八条对此再做规定,违法信息录入错误的,直属各大队由大队一把手审核后,报支队修改;各省辖市支(大)队由一把手负责批准修改。“所有错误信息修改,网上都会有自动生成的修改记录。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属实想找熟人给你消了“电子眼”记录,这个人可能要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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