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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逸事--郑州市原市委书记王有杰 (历任市委书记)

    王有杰,男,1941年5月生,汉族,河南获嘉人,大学学历,工程师,

    1960年2月加入中 国中国共产党,

    1961年7月参加工作。

    1961.07--1967.06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空军工程系学员;

    1967.02--1969.10陆军26军锻炼;

    1969.10--1973.05洛阳航空工业部第612研究所技术员、工程师;

    1973.05--1983.05洛 阳航空工业部第612研究所组织科副科长、八室政治指导员、所党委宣传部部长;

    1983.05--1987.07洛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其间:1986.09-1987.01中央党校学习) ;

    1987.07--1990.06洛阳市委副书记;

    1990.06--1991.08漯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1991.08--1992.04漯河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1992.04--1994.03漯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 会主任,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4.03--1995.12漯河市委书记,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5.12--2001.02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7.09-1997 .11中央党校学习);

    2001.02--2001.07河南省常委,郑州市委书记,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1.07--2001.11河南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1.11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3.1-2005.07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5年3月28日,因涉嫌经济问题,王有杰被“双规”。据中纪委调查,1994年至2005年初,王有杰在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承揽工程、收购国有资产、征用土地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596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6万元。 中纪委常委会认为,王有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却利欲熏心、亵渎职责,利用职权大肆收受钱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犯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有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荆州中院认为,王有杰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1994年至2005年),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634.4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王有杰具有坦白有关机关不掌握的其受贿罪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从轻判处王有杰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王有杰另有89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