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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跑白不跑。绝不能成为交通事故逃逸的潜规则

    昨晚。一出租车在东风路与文博东路由西向东时,被一辆私家车剐蹭,当司机下车准备协商时,私家车加油门逃逸。司机记下逃逸车辆号牌后拨打了110报警。

    而民警到后却说,如果要追逃肇事车辆的话,就要把他的出租车拖到停车场协助鉴定。而且这二天端午节放假,什么时候能放车还说不了。而且,肇事车辆找到找不到还不好说,就是找到了,还需要比较痕迹,对方承认不承认也不好说。

    就这样,司机考虑自己是营运车辆,耽误不起。而且,万一最终再得不到赔偿,损失将更大。最后,只好按照民警的意思,又拨打110撤销了报案。

    对此,我有几个疑虑:

    一,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而报警后,交警往往以需要扣留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为由而拖车、扣车。如坚持维权,司机必定会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司机往往会被迫、无奈的放弃其权利。而最大的伤害是,恶行得不到惩处,守法者受到心灵伤害。使违法必究成为了一句口号。

    二,受害司机记有逃逸车辆的车牌号码。而且,现在道路上不乏各种的摄像监控系统,如果需要调查事实真相,并不是难事。真要是不行,还有人民法院。难道就一定要把受害人的车扣留,先使受害人造成损失以后,才能去追逃违法之人吗?

    三,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应该是一个严重违法的行为,甚至因逃逸司机过度紧张,还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而就这样,公安机关在知道其车牌号的情况下,都不予追究,使违法者毫无违法成本,这样只会促使其以后更加无视法律,更加猖狂的行为发生。这算不算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四,民警作为国家的执法人员,本应鼓励公民以事实为依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权益。可是,很多时候,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见所闻的却是事故民警主动规劝当事人员违背法律,违背原则而采取一些通融的不正当行为来解决问题,说起来是为了加快双方问题的解决,其实就是懒政。事故民警的素质与法律意识急需加强!

    五,很多事故本来只是一起小的事故,而现在每一辆车都有交强险,赔付不是问题,可为何逃逸?一是对法律的蔑视;二是涉嫌酒后驾驶,为了避重就轻的逃避法律责任,而铤而走险的选择逃逸。如果不予深究,只会使这类逃逸事件越发频繁,更加肆无忌惮。这将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八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凡是逃逸的均为12分。

 

    六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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