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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预约出租暂行办法》的几点看法

    2016年7月28日下午三点,很多人期盼已久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我国乃至世界上第一个对网约车的正式立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出台了。

    本人作为一个出租车从业者,也作为一个交通参与者,也谈几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还盼大家雅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开车时使用手机是违法行为。而《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以后开车就可以拨打手机呢?最起码是网络预约车司机开车可以拨打手机为乘客服务了吗?

    ★《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那么,网约车在达到59万公里时,退出网约车经营,而转到私家车性质,保护了网约车乘客的安全,那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就可以忽视了吗?还有,以公里里程作为车辆的安全依据,可靠吗?车辆公里表损坏更新,公里表找不法技术人员改动,谁来监管、认定?

    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本身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就是为60万公里。所以,这点60万公里《暂行办法》并无新意。但是,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而重新变更到私家车上,那么,他的前八年的网约车经营性质就是空白了吗,他的报废标准又该怎么界定?国家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意义有体现到那里呢?网约车就可以凌驾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例外于特殊吗?

    ★ 《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理由,是实行明码标价。那么,出租车是否可以在乘车高峰时期,驾驶员也在前挡风玻璃处,写上自己想收取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拉乘乘客呢?

    网约车实行大数据的方式,根据乘客需求,自由实行明码标价。那么,铁路、民航、长途客运、货运及一切行业,是不是以后都可仿效,实行明码标价式的自由调节呢?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条件,都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无论你是国企、还是私企,白领或是老板,都可以注册一个网约车服务。闲暇、无聊之时,或着上、下班的路上,都可以挣个油钱、酒钱,找个聊天之人,反正无非就是改个行车证的名称,到八年后再修改过来而已。而允许一些有工作之人,在工作之余去从事第三产业,不但会影响到其正常的工作与休息,而且也是对一些全职从业者,和完全靠车养家糊口从业者的不公平。

    ★专车平台也只要在省级城市一次注册就能全国范围经营。

    那么,外地牌照车辆能否在异地从事网约车服务?怎样监管张冠李戴式的网约车服务?怎样监管一车多投的网约车服务?网约车的投诉那个部门负责监管处理?

    ★ 合理放宽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平台公司的轻资产运行特征。

    不要求自有车辆。那么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从何而来?不还是私家车吗?永远不允许私家车进入专车的平台,又该如何解读?

    ★ 网约车的盈利模式是按单收取佣金,也就是说车辆越多,抢单需求越旺盛。而从业者的收入多少,网约平台根本不会关心。怎样保障处于绝对弱势的从业者的合法、合理的收人,怎样制约网约平台的车辆数量的无限度泛滥发展,谁来制约,限制呢?

    ★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那么,这类定性是私家车性质还是营运性质。保险该按照什么性质购买。一但发生交通事故,纠纷该怎样处理,投诉?

    ★ 网约车的烧钱大战,价格竞争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从法规上严格约束,惩治这种行为。让广大乘客在没有任何诱惑中自主选择乘坐何种方式的出行方式。

    ★《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下.....

    那么,专车就可以大肆发展吗?昨天,在央视新闻频道播出的发布会的报道中,有一位被采访的女市民,她就说,“过去是经常乘坐地铁上下班的,后来因专车的价格便宜,就开始改乘专车上下班”。

    城市交通的发展,到底是以公共大交通出行为主,还是鼓励出租车,专车出行为主。出租车,专车出行越便利,越便宜,将会需求越大。郑州优步最近实行的“五公里内一元乘车,十公里内二元乘车”的活动,把多少地铁、公交、骑车、步行的市民诱惑到专车之上。难道,这是我们创造节约型社会所希望的吗?

    ★ 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初管理部门没有将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明确化,致使价格飙升。很多外来务工者为了得到一份职业,为了养家糊口,四处借贷购买出租车。而且,二手出租车市场也一直是处于公平、透明、自愿交易的原则,并未出现社会问题。禁止擅自转让,是对这些人的不公平。管理部门的政策滞后,怎能完全让出租车从业者买单。

   (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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