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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商局,你们履行国家赋予你们的责任了吗?

     2016年7月28日,大家期盼已久,酝酿两年之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出台了。

    《暂行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暂行办法》在出台之初,郑州滴滴公司相对减少了对市场的补贴与不正当竞争的力度。可是,最近一段时间,滴滴公司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不正当竞争的力度。补贴天天有,甚至还鼓吹免费乘车的促销手段,是可忍孰不可忍。

    虽然说,《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要到11月1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是一直是在有效的实施之中。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以上条款,我们看到了国家法律是坚定的鼓励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那么,郑州滴滴公司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就责无旁贷的应该郑州市工商局进行查处。而2016年05月27日,我们几位出租车司机代表就曾冒雨前往郑州市工商局进行实名举报,并递送了书面举报材料和联系方式。可是,将近三个月了,也没有得到郑州市工商局任何回复。

     郑州市工商局,你们就是这样履行国家赋予你们的监督检查责任的吗?

    今天,强烈呼吁郑州市出租车协会,肩负起郑州市二万多名出租车司机的期盼与重托,代表广大出租车司机,走进郑州市工商局,举报郑州滴滴公司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深受不正当竞争之苦的出租车司机讨要公道、公平、正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20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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