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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整治“乱收过路费” 到期仍违规收费站点将撤销

    从6月20日起,有关方面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14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是:对违法设置或到期仍然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撤销站点;对有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对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收费公路进行全面规范;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对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强调,在专项清理期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以及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对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工作进度。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强调,在实施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收费的,要责成并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置收费人员;二是对于需要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调整收费年限的,要配合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是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经清理撤销、合并和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对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现场要规范设置公示牌,公开相关信息;对清理后涉及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也要按规定予以公开。

    (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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