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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醉驾入刑判决出现 舞钢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平顶山市首例醉驾者已获刑。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起案件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省对醉驾者的首例判决。

    5月1日晚8时40分,舞钢市交警大队民警在舞钢市铁山大道与钢城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黑色奇瑞轿车的司机满身酒味,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同时,该驾驶人侯某持D证,驾驶的却是小型轿车,准驾不符,民警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并立案侦查。后经该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再次检测,侯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23.7mg/100ml,为醉驾标准的近3倍。

    据侯某供述,5月1日晚7时许,他和朋友喝了近两瓶白酒,自己喝了半斤多。

    之后,侯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舞钢市检察院公诉局昨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3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也开辟绿色通道,当日下午就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侯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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